炒股配资公司你的位置:配资炒股正规门户_股票免息配资网站_炒股配资公司 > 炒股配资公司 > 股票配资盈利平台 取保之后,当事人应重点关注哪三点?_侦查_案件_办案
股票配资盈利平台 取保之后,当事人应重点关注哪三点?_侦查_案件_办案

发布日期:2025-08-25 02:24    点击次数:122

  

股票配资盈利平台 取保之后,当事人应重点关注哪三点?_侦查_案件_办案

作者:吴单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如需咨询或转载,请联系作者本人

01

从辩护的角度,刑事诉讼三阶段各有各的重点,侦查阶段一般是取保,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起诉,审判阶段是无罪或罪轻等。

要知道,不起诉、无罪或罪轻都是对应阶段的确定性结果,意味着案件的终结,但取保候审只是一种非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是案件的最终状态。

相反,人虽然被取保了,但案子还会继续侦办、推进,案件的走向也在不断变化,这一切又会影响当事人在案件中的状态和结果。

因此,拿到取保固然是一个相对积极的信号,但当事人和家属也不能掉以轻心,而应当继续关注案件动态,以便提前预判、做好应对。

02

展开剩余76%

结合办案实务,被取保的当事人至少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保持关注:

一是每次传讯时的问题和方向。

取保期间,除了要遵守取保的相关法规,当事人还必须随传随到、配合审讯。

一般情况下,如果办案机关对于取保的当事人不怎么传讯,说明有关该当事人的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基本固定,案情变化不大,要么撤案(概率极小)要么等侦查结束后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办案机关频繁传讯且每次讯问的问题都差不多,往往表明其希望通过多次发问来固定与指控事实相关的笔录,确保当事人口供的稳定性。言下之意,对于同一个案件事实,当事人在多次讯问时都这样回答,那么后续如果翻供又给不出合理解释时,检察院或法院就可以质疑其翻供动机,且不予采信翻供内容。

如果在某次审讯时,发现问题有了变化,则可能意味着另外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经过侦查,发现之前指控的案件事实不构成犯罪或对应的证据不足,在这个方向上继续侦查没有意义,于是换个角度进行讯问以挖掘线索。

第二种是在现有侦查基础上,同案人交代了新的事实或提供了更多的线索和证据(甚至可能作出了对当事人不利的指认或波脏水),于是在之前侦查的方向上继续讯问,以重新核查案情。

此时,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往往表明案件的侦办方向出现了重大调整,下一步很有可能撤销取保,转为收押。

二是同案人的到案情况。

实际上,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也知道,取保不等于没事,案子还在继续往前走,办案机关还会继续侦查、取证,自己还是悬着的,可能忽然哪一天就会被通知重新批捕,或者要移送审查起诉。

但是,被取保的当事人也不可能没事就去找办案人员打听案情。此时,如果希望及时了解案件进展,一个相对靠谱的办法是关注同案人是否被取保或被批捕。

如果全案当事人都被取保,往往表明案件有无罪的可能性或整体定性较轻,后续在侦查阶段很可能撤销案件或移送检察院后作不起诉处理。

如果大多数同案被取保了,往往意味着办案机关认为案件整体可控,取保不会影响侦查工作,或认为大部分当事人的涉案情节较轻,有轻判的可能性,但案件在短期内不会移送,因为取保候审在每个诉讼阶段的最长期限是12个月。

如果是一部分同案被逮捕了,那么在法定2~7个月的捕后侦查期限内,案件都可能会移送审查起诉。此时,就必须重点关注捕后的侦查进展和期限,每隔两周打听一次办案进度。一般情况下,对于没有作分案处理的案件,是整体移送,即批捕的和取保的当事人一并移送审查起诉;此时,如果发现被批捕的同案移送审查起诉了,但检察院并没有通知被取保的当事人,则可以考虑向公安机关争取撤销案件。

三是自身财产情况。

大部分经济犯罪案件中,当事人虽然没有被批捕,但其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和房产仍可能被冻结或查封,因为办案机关往往只需要一个理由:当事人名下财产与案件有关,系涉案财产。

此时,人虽然相对自由,但财产被冻结,表明办案机关的侦查行动没有停止,或者侦查范围可能在扩大,有可能牵连到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或物。

当然,这类查扣冻的措施并不会提前告知,实务中一般是通过对外转账或房管局查询的方式来了解个人财产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辅助判断案件的走向。

总之,刑事案件始终是动态变化的股票配资盈利平台,不会因为取保而暂停,在最长12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内,侦查方向会随着新证据的出现、同案人的供述、涉案财产的线索而调整,这些调整又会反过来影响当事人在案件中的状态和结果。因此,即便争取到了取保,当事人和家属也必须时刻关注案件进展,通过不同方面的信息反馈来把握和预判案件走向,进而调整应对策略,为自己争取最大化的合法诉讼利益。

发布于:广东省

Powered by 配资炒股正规门户_股票免息配资网站_炒股配资公司 @2013-2022 RSS地图 HTML地图

Copyright Powered by站群系统 © 2009-2029 联华证券 版权所有